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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章程(征求意见稿)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台站资源科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监测规范体系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和台站信息交流能力建设,构建适合我国特殊地貌条件的特殊环境资源与信息共享平台,科技部建立“特殊环境、特殊功能观测研究台站体系”(英文名称:China’s special environment and disaster research network,英文简称为CReNSED),承担着对多年冻土、冰川、极地环境和滑坡、泥石流、大气本底等方面的现场监测和研究任务。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中心由寒旱所大数据中心负责运维,天山冰川观测研究站、格尔木冻土综合观测研究站、东川泥石流综合观测研究站、三峡滑坡综合观测研究站、南极中山综合观测研究站、南极长城综合观测研究站组成。特殊功能数据中心由青海瓦里关大气本底观测站、上甸子大气本底观测站、临安大气本底观测站、黑龙江龙凤山大气本底观测站组成。为确保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正常运行,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系由分布于全国各主要特殊环境、特殊灾害类型区、代表性较强且有较好工作基础的国家野外台站及综合研究中心组成的网络体系,受科技部与所属部门领导。

第三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任务包括建立起对高寒环境下冰川、冻土、积雪过程、极地冰雪和环境过程,山地斜坡环境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过程以及大坝库区监测为主要对象的台站观测和信息共享体系;形成监测系统规范、数据质量有保障、资源高效整合、信息合理共享,使特殊环境、特殊灾害台站资源形成集中和分布的出口,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学科对我国特殊环境和特殊灾害研究、应用、分析和对比的需要,形成了台站信息传输快捷、人才队伍齐全的特殊环境特殊功能国家骨干监测网络,带动全国特殊环境与灾害观测研究体系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是我国特殊环境、特殊灾害、特殊功能系统监测、研究和示范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计划,为全球灾害研究、解决全球生态与环境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科技部基础司是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决策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运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负责聘任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专家组成员。

第六条  为了加强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学术水平和协调,科技部成立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是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确定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研究方向、重大研究内容,制定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开放事宜,组织相关成果的评价,并协助科技部进行新进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体系研究站的遴选与评估等。专家组由地理学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专家组任期5年。

第七条  专家组设立秘书处,是专家组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专家组的决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对外部门、外单位业务和科研方面的联系与协调。秘书处与专家组同时产生,任期与专家组同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专家组向科技部推荐,由科技部任命;副秘书长由各部门提名或推荐,由科技部确认;

第八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设立综合中心,为非法人事业单元,挂靠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在科技部领导和专家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包括监测与数据管理、国家特殊台站考核、制订科学发展规划等。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综合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根据业务与项目需要,综合中心设立工作组,并报专家组确认。工作组由各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解决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运行中的具体业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其他特殊环境、特殊灾害、特殊功能研究站需由所在部门申报,经科技部委托专家组遴选和科技部认定后成为平台国家特殊野外站。各个国家特殊野外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

第十条  综合中心和国家特殊野外台站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由所在大学和研究所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由科技部决策。

第十一条  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站长根据所在研究所和大学的有关条例聘用,由所在部门任命,并报科技部基础司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和部门推荐,专家组审议,科技部基础司任命。

第三章   业务运行

第十三条  国家特殊野外台站的业务运行体系由冰川、冻土、积雪过程、极地冰雪和环境过程、大气、山地斜坡环境下崩塌、滑坡、泥石流、荒漠、极端干旱等类型的国家特殊野外台站与综合中心组成。

第十四条  国家特殊野外台站是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基本单元,承担特殊环境、山地灾害、生态过程的监测及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研究、优化模式的构建与示范等方面任务。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应发展成为开放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监测、研究与示范基地。

国家特殊野外台站设一定数量的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确保正常的监测与数据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确保冰川、冻土、积雪过程、极地冰雪和环境过程、大气、山地斜坡环境下崩塌、滑坡、泥石流、荒漠、极端干旱等研究的常规观测以及研究工作的完成。

第十五条  综合中心承担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各种监测数据的集成、管理和共享工作,组织所属野外台站开展区域和全国尺度上的山地灾害、大气污染、特殊环境等重大科学问题的综合研究,出版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网络系列研究成果,不定期发布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类型特殊环境状况报告,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与规划提供技术咨询和科技支撑。

综合中心负责制定相关专业领域的观测规范和标准,负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相关专业要素的监测和数据采集工作,数据质量控制、专业数据库建设、区域和全国尺度的专业性研究等任务。

综合中心设适量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以确保数据质量控制、仪器设备校检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完成。可根据需要,聘请客座研究人员若干,以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综合中心和国家特殊野外台站都应依据“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原则对国内外开放,吸引国内外优秀的科学家到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进行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赏优罚劣、竞争发展”的原则,用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和综合中心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比。

综合中心负责对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的年度考核,科技部基础司负责对综合中心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运行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核减经费和通报批评。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应于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观测数据、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综合中心,工作进展内容包括监测、研究、示范、数据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综合中心于5月15日前将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年度考核报告和综合中心进展报告报送科技部基础司。

第十八条  科技部每5年委托专家组对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和综合中心的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1次全面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科技部撤消其成员资格。根据实际需要,科技部可组织有关的专项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部每年为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和综合中心划拨年度基本运行补助经费,同时鼓励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和综合中心多方争取经费。所划拨的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监测、数据积累和日常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年度基本运行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由科技部基础司依据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综合中心的合理运行成本和上年度的考核成绩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研究经费由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的相关计划、国际合作及地方委托任务经费组成。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所有仪器、设备、设施等均应有专人妥善管理,应首先保证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综合中心使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不得随调出人员带离。关键仪器的操作与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制定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内部的数据管理办法。各个国家特殊野外台站拥有其观测数据的知识产权,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各成员按照数据管理办法使用其他成员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并安排后一年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学术交流活动。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每二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大型学术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基础司可根据本《章程》,制订有关管理条例与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科技部基础司负责解释。